撤销公司登记听证公告书
枣庄市利多佳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收到冒名登记为枣庄市利多佳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书面举报,现已将举报事宜调查终结,调查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2017年6月28日,谢某被冒名登记成为枣庄市利多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枣庄市利多佳商贸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登记中冒用谢某身份信息,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拟决定撤销枣庄市利多佳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枣庄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