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丢失的由办理人声明);
2.死亡证明材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
办理流程:
由户主、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手续齐全当场办结。办结后由申报人当场签字确认《办理户籍业务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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