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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办事指南

来自: 时间:2021-12-15

(一)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设定依据及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和省确定由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四)办理条件:

1.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等级的要求;

3. 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申请事项属于本级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权限范围;

4.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和“禁批”和“限批”的具体规定;

5. 符合相关行业和园区规划环评结论;

6. 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7. 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

8. 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9. 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可行;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纸质原件2份,报批版及公示版相应电子版);

2.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纸质版原件及相应电子版1份);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的不予审批。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受理后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对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内的项目可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申报办理。

(九)办理流程:

1.窗口/网上受理

2.公示和审查(受理公示5个工作日)

3.审批、公示及办结(拟批复公示5个工作日)

(十)办理方式: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a02综合服务窗口*;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高新区站点网上申报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1楼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a02综合服务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办件类型:承诺件

(十四)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十五)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材料完整齐全,剔除专家评审、报告修改时限)

(十六)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受理部门联系电话:0632-8697298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result

(二十)监督部门联系电话: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0632-8355966

(二十一)空表、样表下载网址:

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枣庄站点

http://zzzwfw.sd.gov.cn/zz/department/departmenthall/departmenthallinfo?id=zz370400hb

*: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同权”改革调整一批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通知》(枣政发〔2020〕6 号),该事项为市县同权事项,申请人选择窗口受理办理时,除市级窗口外,也可就近选择区级窗口进行受理(详细地址请见《市县同权事项各分局受理窗口信息》附件)。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予以更新,详版请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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