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5日,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云南某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装饰工程。同时,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某为代理人,负责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现场管理(监督、检查、处理工程质量、进度、验收)、工程结算及其他合同相关事宜。委托书载明,授权委托人在合同签署执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2022年3月9日,陈某代表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明确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0元,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且该《劳动合同书》加盖有“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资料章。
2022年3月10日起,被告向某即到原告建设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9月9日,陈某代表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一份工资欠条,载明: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前,被告在某建设项目工程工作的工资为72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19日前付清,欠款单位为“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欠条加盖有原告公司的资料章。之后,因原告未按时向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向腾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月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向某工资90240元。原告对此仲裁结果不服,认为劳动合同及工资欠条是陈某所签,被告仅与陈某存在劳务关系,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遂于2023年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的授权代表人陈某与被告向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地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均有约定,符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该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书》签订后,被告即到原告工地工作,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最终,法院判决由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向某工资90240元。
三、温馨提示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关键,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要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四川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人陈某与被告向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既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