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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70400/2022-13344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09-13
发文机关 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键词
发文字号 枣高管发〔2021〕7号 有效性 有效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枣高管发〔2021〕7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有关企业:

《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9月13日


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枣庄高新区企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为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是指对在我区注册的企业进行创新活动年度积分化管理,通过建立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计分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

    第三条积分管理考核评价指标分值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指标和分值,增强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成立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由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党政综合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纪工委监工委、科技局、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投资促进局、应急管理局、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各集团运营公司、各街道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工作。

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积分政策的宣传和分析研判,进行“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组织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统计、排名、公示及协调各部门兑现扶持政策,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审核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审核评分

第五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对平台建设、科研立项、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创新成果运用、成长经营、经济效益、项目申报、品牌建设、荣誉奖励10类指标另加扣分项共11类指标进行管理评价。分值与区级政策奖励、上级科技创新项目资助额度挂钩。具体积分项目按照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1(见附件2)执行,并根据上级政策变化动态调整。

第六条各责任单位负责对各自承担的奖励指标进行核算、核查,然后将积分上传至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系统,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统一汇总后,由区财政金融局将积分按照2000元/分换算成奖补金额进行兑现。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采取常年受理、审核,年度一次性统计排名的模式。                        

企业按照要求登录“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科技创新积分确认。

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上一年度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统计;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科技创新积分进行会审。

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结果在枣庄高新区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结果。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列政策:

1、荣誉激励:按照积分排名,确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等荣誉。

2、项目支持:积分排名前列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项目和创新创业大赛等优先支持。

3、融资支持:积分与企业融资信贷额度挂钩。对积分排名前列的企业,申报科技成果转化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基金时给予优先支持。相关内设机构、集团运营公司应主动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资本市场等对接合作,着力解决积分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五章监督检查

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失信行为、拖欠工资构成犯罪的,当年度积分清零。企业在当年度受到环保行政处罚的给予扣分处理。

十一企业对有关内设机构或其他单位执行积分管理相关规定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要求进行核实;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如发生廉政问题,可向区纪工委、监工委反映。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实施办法适用起始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实施期三年,期间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办法实施情况,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本区2021年1月1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做重复奖励。

第十本实施办法由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评价指标体系(2021)







文件文字版:

枣高管发[2021]7号(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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