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2-1606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9-06-06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
发文机关 | 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关键词 | 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市场体系;制度 |
发文字号 | 枣高管发〔2019〕7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枣高管发〔2019〕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中心:
现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7〕12号)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区内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制度, 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提交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按规定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提请备案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与部门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结论。
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经济发展、市场监管、法制及相关部门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①不得设置不合理、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②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③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④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⑤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①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②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③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④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⑤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①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②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③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④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①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②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③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④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级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稳步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抓紧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单位要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明确工作方式、步骤和时间节点,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稳妥推进,原则上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二)定期开展评估。各部门单位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件成熟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
四、健全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枣庄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名单附后),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未按照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出台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增进对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理解与运用,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枣庄高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高 欣 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召集人:冯 振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局长
崔玉红 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耿庆华 区金融办(国资办)主任
王保忠 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孙启兵 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副主任
成员:尤艳 区科技局副局长
陈秀春 区建设局副局长
党其利 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张 杰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褚洪君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 栋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沈 勇 区税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冯振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成员的调整,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召集人审定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公布。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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