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3-0030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03-17 | 发布日期 | 2023-03-17 |
发文机关 | 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枣高管发〔2023〕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通知
枣高管发〔2023〕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集团公司,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管委会确定2023年度全区安全生产控制目标为: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措施为抓手,以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夯实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和安全生产治理水平,确保不突破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年终,管委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合格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事业单位;
二、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三、发生累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行业企业所属园区运营公司(集团公司);
四、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未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上报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事业单位;
五、年度内2次受到区安委会通报批评或下达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后,逾期未整改的企事业单位;
六、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在所辖区域行业领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企事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没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查处的;
七、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八、除以上情形外,根据《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被问责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涉及的企事业单位。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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