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299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财政金融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3月20日
- 文 号:枣高财[2021]19号
- 发文时间:2021年03月20日
- 标 题:财政金融局解读《枣庄高新区区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 效力状态:有效
财政金融局解读《枣庄高新区区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4月18日,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印发了《枣庄高新区区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枣高财[2021]9号)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为加快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推动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从政策和项目向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拓展,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枣庄高新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枣高管办发[2020]10号),要求区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区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枣发〔2019〕21)和《枣庄高新区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枣高管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起草过程
区财政金融局参照《市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该办法。
四、 涉及范围
一是区级部门和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是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级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管理办法。
五、执行标准
整体绩效评价主要从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资源配置、资产管理水平、运行成本控制情况、履职效能实现情况、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满意度情况等方面,设置评价指标进行评价,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成效与核心业务实施效果。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区级部门和单位要对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区财政金融局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区级部门和单位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 其他内容
解读机关:财政金融局经济社会科
解读人:姜昱帆
政策咨询电话:0632-8690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