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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3704003704900002/2022-00113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国土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2年10月21日
  • 标  题: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解读《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局解读《关于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

解读《高新区推行不动产登记涉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一)背景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对不动产登记中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目标任务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极大的方便办事企业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通过在不动产登记中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免于办事群众、企业提供相关证明,便可享受契税优惠

(四)涉及范围,包括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等。

一是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二是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五)执行标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承诺方式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解读机关、解读人以及政策咨询电话等。

  不动产登记涉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解读人:马涛   电话:0632-869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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