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情况变化和需要进行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层面的政府信息:
1.公安分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2.公安分局规范性文件。
3.公安分局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4.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http://www.zzctp.gov.cn/)。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序号、栏目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为方便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便市民及网友查询。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复元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向东100米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8633515
传 真:0632-8633515
电子信箱:gxga110@126.com
(二)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枣庄高新区公安分局办公室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复元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向东100米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8633515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复元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向东100米,枣庄高新区公安分局308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778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枣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http://www.zzctp.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处理方式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k8凯发旗舰的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指引申请人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3.管委会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k8凯发旗舰的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3.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等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相应提出渠道。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工作机构及k8凯发旗舰的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枣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复元六路与南环路交汇处向东100米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8633515
传 真:0632-8633515
电子信箱:gxga110@126.com
五、监督和救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正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不包括党政综合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光明西路1699号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5月1日—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632-8626577
传 真:0632-8693008
电子信箱:
(二)救济渠道:
(1)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4429908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枣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枣庄市新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3310107
传 真:0632-3122273
电子邮箱:
(2)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4429908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高新区公安分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长江路555号3088房间
邮政编码:2770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4461066
传 真:0632-4412853
电子信箱:xczwgk@zz.shandong.cn
(2)行政诉讼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8:30—12:00,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4429908
本指南适时更新,本次更新时间: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