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0/2022-13349 | 主题分类 | 财政 |
成文日期 | 2021-04-18 | 发布日期 | 2021-04-18 |
发文机关 | 党政综合办公室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枣高管办发〔2021〕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枣高管办发〔2021〕4号
各街道,各部门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枣政字〔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体原则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打破财政资金“事后奖补”的形式,集中财力办大事,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为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筹集。统筹区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奖补等专项财政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对企业的财政奖补资金,除特殊情况外,积极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变分散性奖补为集约性资本金注入,变“奖补” 为股权。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根据中央、省、市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确定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二)投资范围。一是2021年开始在产业类项目开展试点,对引领带动我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锂光医智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二是根据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推进情况,逐步将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试点范围,对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公路交通、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三是符合股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股份制改造路径明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明晰,特别是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实施股权投资改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管委会是股权投资资金的出资主体,依法享有资金所有者权益。授权区财政金融局与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国土住建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工作。确定财金集团作为区级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试点。
(一)财政部门。区财政金融局具体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等工作。
(二)业务主管部门。区经济发展局等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研究确定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受托管理机构。区财金集团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意向谈判,形成项目投资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区财金集团根据区财政金融局委托代持股权,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区财金集团要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使用资金;被投资企业出现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及时提出股权处置建议;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报和筛选。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区财政确定的年度预算额度等,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方向和条件、筛选程序等,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研究确定股权投资项目清单和股权投资计划。重点审查内容:
1、投资的必要性;
2、投资的可行性、社会效益等;
3、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被投资企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内依法注册,纳税且主要经营场所、项目实施地均在高新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2、申请项目符合区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法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大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被投资企业(项目)应当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随同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文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被投资企业应当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二)项目调查。区财金集团独立或聘请财务审计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尽职调查、可行性论证分析等,与候选项目企业进行投资意向谈判,向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其中,股权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以及跟投计划等内容。
(三)项目确定。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金融局审核区财金集团尽职调查报告、入股建议书等,确定股权投资企业或项目,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四)投资实施。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与区财金集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期限、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绩效考核等内容。
区财金集团应选择一家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区财政金融局备案。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资金分配文件等,区财政金融局结合股权投资情况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区财金集团托管银行。
区财金集团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协议需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参股期限结合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区财金集团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后,按规定时间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章程修改、企业登记变更等工作。后续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持股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对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等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五)风险防控。区财金集团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应及时向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1、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3、财政资金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4、项目验收未通过;
5、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6、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五章 股权登记、退出管理
(一)股权登记。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区财金集团应建立财政资金股权登记管理制度,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被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并建立股权投资信息三方定期核对机制。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股权登记主要包括区财金集团、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区财金集团应在完成财政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章程修改及企业登记变更后,向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股权投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股权投资协议;
2、被投资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企业登记行政机关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文件;被投资企业属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证明;
3、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效章程;
4、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权凭证;
5、其他有关资料。
(二)股权变更。被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主动配合区财金集团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变动以及经营策略调整等重大事项。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区财金集团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局面变更登记资料:
1、股权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数额变更的;
2、股权投资项目增减变更的;
3、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前五大股东股权变更的;
4、被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信息变更的;
5、区财金集团资金托管银行变更的;
6、投资股权退出的;
7、其他需要登记的变更事项。
(三)股权退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退出;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区财金集团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确定合理退出价格后,报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1、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2、股权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或收益,且被投资企业破产终结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区财金集团报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认定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损失。
3、为实现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退出收回资金发生的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或清算等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司法鉴定费、审计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区财金集团先行垫付,待该项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收回后,经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及时支付。
4、对非上市被投资企业,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参考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惯例,采取优惠股息、约定较低退出回报率、降低股权回购价格等方式,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应让利,具体让利条款应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5、鼓励投资项目提前收回投资资金及收益。经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给予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达成2年(含)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第六章 激励与考核
(一)区财金集团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书面向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反映托管资金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登记的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等。
(二)区财政金融局对股权投资资金及区财金集团进行绩效考核。其中,投资初期考核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投资中后期考核侧重于财政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
(三)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结合考核结果,采取“基础 奖励”的激励措施,通过专项资金向区财金集团支付年度管理费。其中,基础性管理费视管理的资金规模、资金投向、投资管理阶段、工作量和投资管理绩效考核等因素,额度按照上年实际管理的在投财政资金数额确定,年化费率不超过1.5%(其中,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化费率不超过1%)。奖励性管理费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资净收益的20%,在收回资金中对区财金集团予以奖励。采取资本金直接注入方式的项目不支付管理费用;项目超出约定退出期限或达到退出条件,但未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区财政金融局不再支付管理费。
(四)区财政金融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容错容损制度,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但由于以下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在确定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时,对上述因素予以扣除。
1、因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等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3、因战争、地震、洪水、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投资损失;
4、其他经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等认定属于可予免责的情形。
(五)区财金集团有以下1、2、3、6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金融局、业务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终止单项委托管理协议;对存在以下4、5情形之一的,取消投资机构受托管理资格、终止所有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其做好资产、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1、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
2、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3、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
4、累计两个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5、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其他需要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形。
(六)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区财金集团、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损失合理分担与处置机制,对区财金集团、被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在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仍发生的投资损失可免予赔偿,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需对财政资金投资本金损失予以弥补,不再支付该项目年度管理费。
第七章 工作要求
各街道,各部门单位,各集团运营公司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做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与政府引导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方面的衔接配合,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加强密切配合,细化各项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创新制度供给,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合理调整产业扶持政策,我区已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无偿补助等财政政策,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扶持方式,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本办法试行期三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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