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0/2021-00364
- 主题分类: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1年04月18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4月18日
- 标 题:解读《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解读《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4月18日,枣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枣高管办发[2021]4号),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构建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长效机制,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法治观念,结合工作职责抓好落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我们研究起草了《枣庄高新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二、决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9〕3号)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区财政金融局与区经济发展局、科技局、投资促进局、行政审批局、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财金集团汇商起草该实施办法。
四、涉及范围
一是2021年开始在产业类项目开展试点,对引领带动我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锂光医智大”特色优势产业,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试点。
二是根据股权投资改革试点推进情况,逐步将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试点范围,对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公路交通、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运作模式和投资期限,探索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
三是符合股改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对股份制改造路径明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明晰,特别是在行业具有领先地位,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实施股权投资改革方式予以支持。
五、重要举措
该文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为原则,统筹区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奖补等专项财政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实施股权投资,积极探索实施股权投资方式,变分散性奖补为集约性资本金注入,变“奖补”为股权。
六、执行标准
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受托管理机构在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时, 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股权退出的条件和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一般为3—5年)或约定投资条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方式实施财政资金退出。
本办法试行期三年,自2021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止。
七、政策亮点
区财政金融局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打破财政资金“事后奖补”的形式,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我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为着力点,以财政资金循环使用和绩效提升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八、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高新区财政金融局
首席解读顾问:姜昱帆
政策咨询电话:8690969